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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父亲欲要抚养权 不利成长重新签协议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5-25 09:31:43
法制日报记者吴晓锋 法制日报通讯员鄢官玲
今年1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胡某离婚。据了解,胡某因贩卖毒品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现
正服刑。张某与胡某于2006年1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雨,现双方经协商订立离婚协议,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小雨交由父亲胡某抚养,在男方服刑期间由女方代看,居住在男方家里,离婚后女方每
个月给女儿1000元抚养费(女方代看期间除外),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胡某正在服刑,女儿小雨交由胡某
抚养有可能缺少关爱,且胡某服刑期间无法承担抚养费,为了让未成年人有良好的成长环境,法院并没有直
接认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而是与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重新达成协议,同意将抚养权交由母亲张某,
抚养费全部由张某承担。张某也自愿放弃之前的请求,自愿抚养女儿小雨并承担起女儿的所有抚养费用。
南岸法院少年法庭副庭长冉烽表示,在这个案件中,双方虽然已自愿达成协议,但是协议的内容其实是
损害了未成年子女小雨的权益,若将抚养权交由正在服刑的父亲胡某,其母亲每月提供1000元抚养费并代为
看管,这样小雨的日常生活得不到更好照顾,且生活费用也得不到充足保证,这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
法官表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少年法庭审判工作的重点,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不利于未成年
人成长的协议,即使是自愿达成,也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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