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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购物车库摔伤 商场疏失担责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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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5-15 13:04: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顾客购物车库摔伤 商场疏失担责八成

    稿件来源: 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15-05-15 10:34:55


      案情

      去年10月的一天下午,30岁的孟建到一家商场购物。他把轿车开到该商场的地下二层车库,停好车后便向商场电梯走去。在经过某停车位时,地面上有一片液体污物,导致他滑倒摔伤,满嘴流血。好心人赶紧找来车库管理员,接着商场又派两名员工将他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冠折未露髓、舌向移位。

      看病就得请假,为了不扣钱,孟建利用20天的年休假和倒休来进行治疗和复查,为此支付医疗费、挂号费、病历复印费等共计2万元。当他向商场索赔时,对方却以费用过高为由予以拒绝。无奈,孟建将商场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挂号费、病例复印费和误工费。

      对此商场认可孟建在地下车库因地面污物滑倒摔伤的事实,也承认事发前他们未在此处放置安全警示标志,但表示此地面液体污物是临时性突发情况,疑似顾客购物后在此不慎摔坏扔掉而造成的,但商场强调此处并非是孟建从其车位到电梯间的必经之路,而且液体污物可以明显看清,加之地下车库宽度有4.5米,所以孟建完全可以预见并通过绕行的方式来避免受伤。商场认为孟建受伤是他自己的过错所致,商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对液体污物存在的位置及原告是否可以绕行避免摔伤存在意见分歧。为此,他们各自提交了现场照片,对车库及孟建摔伤时的客观环境予以证明。法院经过审理,近日判决商场向孟建支付医药费、挂号费、病历复印费等共计1.6万元。

      说法

      法官介绍,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公共场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商场对于地下车库可能造成行人摔伤的污物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干净,如果不能立刻清除,也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派专人加在看守。但商场对此潜在危险源既没有及时发现清除,也没有设置基本的警示标志,又没人值守,这违反了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由此造成孟建受伤,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孟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地面污物明显可见的情况下,也应充分尽到其个人的安全谨慎义务,因此他对自己的摔伤也存在一定过失,应减轻商场的赔偿责任。通过对案件整体情况的综合分析,法院认定孟建摔伤的法律后果由他个人及商场共同分担,其中商场承担80%的主要责任,孟建承担20%的次要责任。

      另外,孟建采用倒休及年休假的方式进行治疗和复查,他所在单位并未扣除相应的误工费,其主张的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因损失并未实际发生,所以法院没有予以支持。(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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