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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老板吵架被罚千元遭辞退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5-11 08:56:01
法制日报记者余东明 法制日报通讯员徐文静
男子张某因在工作中与老板于某发生争吵,被于某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罚款1000元,并被零工资辞退。近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于某的辞退行为违法,对张某处以1000元罚款数额过高,判决罚金调整为100元,并需支付张某合理工资。
2015年3月起,张某开始在于某经营的工厂打工,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月2800元。3月底,于某要求张某搬运一批玻璃制品,张某因得知于某要求员工对损坏财物按售价赔偿,所以担心打碎物品需按售价赔偿而不想搬运,两人发生争执。因为此事,张某被于某辞退,并被罚款1000元,工资也是一分钱没拿到。对此,张某诉至法院。
于某辩称,该厂订立规章制度内容包括:“工作要服从老板安排,认真工作,如发生打架事件罚款1000元;工作不满一个月不支付工资;要爱护本厂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同时,于某还提供一份收据:内容为“我于2015年3月30日因工作原因与老板吵架罚款1000元,张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为于某的雇员,于某要求张某搬运物品,是合理工作指示,张某理应按此操作,其主张因怕损坏赔偿故而不想操作,继而双方就此发生争执,有违劳务合同。于某作为雇主,对张某违反要求的行为进行适当处罚,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处罚应当合理有据。经查,诉争纠纷发生时双方均未动手,仅为口头争执,且不论于某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合法,双方的矛盾纠纷亦不符合其规章制度中“如发生打架事件罚款1000元”的规定,所以于某就此对张某处以1000元罚款,数额过高,法院酌定罚金调整为100元。
同时,雇佣单位或个人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内容应当合理合法。一份规章制度有效适用需要内容合法、符合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程序。本案中,张某为于某提供劳务,于某应当支付其劳务报酬。于某工厂规定的“工作不满一个月不支付工资”与法有悖,法院不予采纳。以双方约定的每月工资2800元为标准,根据张某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张某的工资应为1000余元。
据此,法院判令于某返回张某已缴纳的罚款900元,并支付张某工作时间段的工资1000余元。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现实中,有的单位规章制度过于严苛。如有的单位规定,职工上厕所每天不能超过3次,每次不能超过3分钟,否则罚款50元;旷工一天,罚款2000元。这些均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可作为处理处分员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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