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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协商后,肇事一方欲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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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5-5 16:07: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自行协商后,肇事一方欲毁约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5-05 09:22:44


      法制日报记者赵志锋 法制日报通讯员宋誓杰

      交警队没有主持调解,交通肇事双方当事人自行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否有效?近日,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交警队是否主持调解、参与协商,均不影响协议书效力,协议合法有效。

      2014年7月4日,韩某驾驶重型货车,与骑电动助力车的卜某相撞,致卜某身体受伤,电动助力车受损,韩某随即将卜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该事故经天水市公安交警支队认定,韩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卜某不承担责任。卜某住院治疗期间,委托其妻子李某与韩某协商签订了赔偿协议。

      协议书约定:卜某住院检查治疗费4300元由韩某承担;由韩某赔付卜某后续治疗费及各项损害赔偿费共计8000元;卜某受损车辆由韩某承担维修费,其余费用各自承担。卜某住院治疗16天,韩某支付了卜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4185.63元及车辆修理费1500元。

      卜某治愈出院后,要求韩某依照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约定的内容,支付损害赔偿费用8000元,但韩某却拒绝支付赔偿款。卜某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韩某履行协议,支付赔偿款。

      案件审理期间,韩某提出,协议书是双方自行协商,并非在天水市公安交警支队主持下签订,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卜某要求的后续治疗费及各项损害赔偿的费用数额过高显失公平,主张部分撤销协议。卜某则认为,赔偿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韩某和卜某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韩某提出协议显失公平,要求部分撤销协议主张是否成立。

      经过审理,法院一审后作出了如上判决,同时认定8000元协议赔偿金额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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