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查看: 525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让购房指标日后反悔拒交房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5-15 14:15
  • 签到天数: 278 天

    [LV.8]以坛为家I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4-1 10:02: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转让购房指标日后反悔拒交房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3-31 09:56:46

      成法
      魏某所在单位集资建房,考虑自己并不急需住房,于是他将属于自己的购房指标以一定价格转让给了朱女士。房屋建成后,魏某反悔拒绝交房。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判令魏某向朱女士交付房产。
      2008年,魏某所在单位集资建房,出于各种原因,他并不想要这套福利房。在朋友的介绍下,他结识了急需住房的朱女士。经过协商,魏某与朱女士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魏某同意将集资房转让给朱女士,但朱女士必须一次性支付6万元房屋转让费,并自行承担全额购房集资款”。合同签订后,朱女士交给魏某房屋转让费及已经缴纳的集资款共计16万元。
      在朱女士看来,一纸合同就是保险。她负担起房子的一切费用,并以魏某的名义,后续向单位交付15万余元集资款。朱女士甚至低价转让原住房,只为筹集资金全力购买魏某的集资房。岂知,接下来的事情完全出乎她的意料。
      房子建好后,魏某顺利拿到钥匙。然而,眼见房价急转直上,此时的魏某后悔当初的草率决定,他并未依照合同“及时交付钥匙”的条款履行约定。后来,朱女士索要房屋钥匙,魏某提出“再加10万元转让费,我再配合你取钥匙”的要求。对此,令朱女士无法接受。在多番说理、协商后,朱女士无法忍受魏某的不讲信用,她一纸诉状将魏某告上法庭,要求魏某交付房屋,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7万余元违约金。
      法庭上,朱女士出具了签约合同、购房款支付凭证等诸多证据。而魏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只当庭辩称房子是福利房,朱女士没有购买资格,此外,涉及的房屋是他与妻子的共同财产,他无权单方处分,之前因夫妻关系不和,他并未告知妻子转让房屋一事。妻子知道后,不同意转让房屋,故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法院应予以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女士和魏某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有效。法院同时认为,魏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朱女士签订转让合同时,妻子不知情”;并且双方之间的合同为债权合同,魏某出卖的是集资建房的权利,而不是物权,只要该合同系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就拥有合同效力。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朱女士与魏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判决生效后5日内,魏某须向朱女士交付涉案房屋。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新沂城市论坛

    GMT+8, 2024-12-23 10:37 , Processed in 0.043355 second(s), 12 queries , Xcache On.

    苏公网安备 3203810200011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