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查看: 422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客户不在擅转物业 投递有过照价赔偿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5-15 14:15
  • 签到天数: 278 天

    [LV.8]以坛为家I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3-24 18:06: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客户不在擅转物业 投递有过照价赔偿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3-24 09:49:19

      法制日报记者吴亚东 法制日报实*生王莹
      2014年11月,家住福建省连城县北团镇的黄女士打算将价值2100余元的土特产寄给山东朋友。随后,黄女士将物品打包,并委托某快递公司进行运送,支付了32元运费。同年12月6日,快递到达山东。快递员在与快递单上的收件人蔡先生进行电话联系后,在确认蔡先生不在家的情况下,擅自将快递放到了当时并没有人看管的小区物管处。
      在随后的几天,蔡先生还没收到快递,通过网上查询才发现快递早已被签收。而等他联系快递员后再找到物管处,包裹早已不见。由于协商赔偿未果,黄女士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进行赔偿。快递公司认为,黄女士并未按照快递单上的要求进行保价,出于人性化考虑愿意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的赔偿上限赔偿5倍运费,即160元。
      连城县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判令快递公司赔偿黄女士各项损失21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将快递物品送至物管处,事先未征得收件人同意,事后也未向收件人告知物品已投递。在得知收件人未收到寄件后,快递公司未对货物下落积极进行追查,也未向公安部门报案,对货物灭失存在重大过失。
      快递公司辩称应按照快递单约定的服务条款进行赔偿,对于这样的说法,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上述的条款就属于这一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新沂城市论坛

    GMT+8, 2024-9-28 06:26 , Processed in 0.053294 second(s), 13 queries , Xcache On.

    苏公网安备 3203810200011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