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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看海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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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沭路东侧拆迁地块有关问题的回复 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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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16
    发表于 2015-1-23 18:54:3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楼主以法.依法维权..............赞.....................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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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3 19:07: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几百平方才陪10来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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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3 20:48:4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央巡视组驻进徐州 组长 郭亮 13393719613 副组长 曾志勇 13992602628 15801

    央巡视组驻进徐州         组长  郭亮  13393719613               副组长   曾志勇  13992602628  15801360139                    副组长   白海军    13911389312      举报贪官的时候到了,有冤的伸冤,                     人在做,天在看,早晚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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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4 10:41:0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嘉兴市

    决不妥协,勇敢面对,对潜规则说不!电视广告都在宣传着呢!

    决不妥协,勇敢面对,对潜规则说不!电视广告都在宣传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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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5 11:12:1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央巡视组入住徐州,组长 郭亮 13393719613 副组长 曾志勇 13992602628 15801360139

    央巡视组入住徐州,组长   郭亮  13393719613       副组长     曾志勇    13992602628   15801360139                         副组长   白海军     13911389312      举报贪官的时候到了,有冤的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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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5 11:15:4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贪官们怕了,公布巡视组电话老被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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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6 07:50:2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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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6 09:56:5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路过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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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16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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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24
    发表于 2015-1-26 14:04:3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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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6 21:47:4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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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7 14:08:2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嘉兴市

    图片怎么不能上了,想把徐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长传来,今天上午刚收到的,!开庭时间已定,二月九号下午两点,第三十六厅!欢迎大家去旁听呢!

    图片怎么不能上了,想把徐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长传来,今天上午刚收到的,!开庭时间已定,二月九号下午两点,第三十六厅!欢迎大家去旁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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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7 19:54:2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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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3 12:03:4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嘉兴市

    村干部们要失眠了!据说全部要查噢,打电话的太多了,中央巡视组:针对农村里拆迁,分房分钱,贪污等不满的可以举报了!中央巡视组将工作2个月。巡视期间(1月25日—3

    村干部们要失眠了!据说全部要查噢,打电话的太多了,中央巡视组:针对农村里拆迁,分房分钱,贪污等不满的可以举报了!中央巡视组将工作2个月。巡视期间(1月25日—3月25日)设专门值班电话:23343076,专门邮政信箱:第402邮政专用信箱。巡视组每天受理电话的时间为8:00—20:00。就算不打电话反映也要转发一下,并不麻烦!大家都转发2小时之内就应有效果!努力改善民生大家都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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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3 12:29:5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嘉兴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 2010年5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 2010年5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地方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人民**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站区、直辖市人民**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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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3 13:14:4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嘉兴市

    征收集体土地时未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时未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条 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第六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 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中作为定案证据,利害关系人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起诉期限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第十一条 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 在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恢复计算审理期限。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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