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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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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2-30 13:13: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发布时间:2014-12-29 14:15:19

      老赵从原单位办理内退手续后,就开始四处打工以维持生计。2013年,老赵经人介绍进入某建筑公司任职。入职时,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对服务期限、职务、工资支付周期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就工资标准并没有明确约定。因该建筑公司未能足额支付工资、加班费等原因,老赵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提成款、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诉讼中,该建筑公司表示只与老赵签订了劳务协议,且老赵系内退人员其社保由原单位缴纳,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公司已经足额支付老赵劳务费,不同意老赵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该建筑公司对老赵进行考勤管理,老赵接受建筑公司的工作安排并为建筑公司提供持续劳动,建筑公司按月向老赵支付劳动报酬,且支付的方式也具有稳定性和周期性。老赵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具备与建筑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院遂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判决建筑公司向老赵支付拖欠工资和加班费。

      一般认为,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人格上、经济上、组织上等多方面从属于用人单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业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2.劳动者提供劳动受到用人单位的指挥,在单位的授意、指导下进行。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包括劳动者要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勤、考核、纪律约束等多个方面。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且支付周期相对固定、支付数额基本稳定,且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劳动者在经济收入上依赖用人单位,自身无需承担单位的经营风险。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体合法,即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在实践中,像本案建筑公司一样以劳务关系抗辩劳动关系的案件非常普遍。那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呢?一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别确认:一是双方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关系应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为平等主体形成的财产关系。二是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关系具有稳定性、持续性;劳务关系多为临时性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三是报酬计算及发放方式不同。劳动关系一般以固定周期计算,在该周期内工资构成相对稳定;劳务关系一般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作为计算依据,结算方式多为即时结清。

      回到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务协议”,但以上述标准和方法进行判断,老赵与建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应履行劳动法上的责任和义务。

      在此还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本案中老赵是内退人员,社保费由原单位缴纳,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可以与其他单位构成劳动关系?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有明确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据此,该规定涉及的四类人员在新单位任职,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可以与新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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