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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2年后要求双倍工资差额 超过仲裁时效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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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0-30 10:03: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入职2年后要求双倍工资差额 超过仲裁时效未获支持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发布时间:2014-10-29 13:27:53

      李某于2012年6月4日到招远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月工资2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4月,李某与公司王副经理因报销问题发生矛盾,公司遂作出决定,限李某3天内交接完财会工作,到铸造车间工作。李某不服,找到公司领导理论未果后,于当月底离职。7月30日,李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庭审中,李某称,入厂1个月后,她就找到公司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公司拒绝。因当初到公司工作是通过关系进去的,所以,对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她后来就没好意思再追问。

      仲裁委审理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规定,由于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而应适用1年的仲裁时效。李某自2012年7月起就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此时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但其碍于关系、面子再未提起,至2014年7月30日提起仲裁时,已过了仲裁时效。于是,仲裁委裁决驳回了李某的申诉请求。(董文松 王克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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