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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辩”收入证明单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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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0-27 14:34: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难“辩”收入证明单位“吃亏”

    稿件来源: 辽宁职工报 发布时间:2014-10-27 09:24:21

      某网络公司为帮员工买房时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而开具了“虚假”收入证明,不料事后该名员工辞职,要求按照这份收入证明上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近日,某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该收入证明真实有效,网络公司应按此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案件回放

      高某系原告公司客服人员,原告公司主张高某月工资2000元,而被告高某主张自己的月工资4000元,并出示了一张加盖有原告公司公章的收入证明。原告公司认可公章的真实性,但称这是高某买房时,为了能从银行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而要求公司出具的,高某的月工资并非4000元。因此,如何认定高某持有的收入证明是本案的关键。

      庭审中,高某承认因买房贷款需要而要求原告公司出具了该份收入证明,但不认可原告公司主张的月工资2000元的说法。原告公司称收入证明之所以写成月工资4000元,是为了能让高某获得更高的银行贷款额度,公司基于对高某的信任才出具的。此外,原告公司还申请公司财务人员出庭作证,证人证明高某月工资2000元。高某以证人系原告公司法人的儿媳妇,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为由,否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经法官释明,原告公司未能提供高某工作期间的工资表,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高某的月工资标准。

      本案中如何认定收入证明的效力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主审法官认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被告双方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公司对其主张的高某月工资2000元的事实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至少应保留员工离职前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故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公司未能提供高某工作期间的工资表,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以证明高某月工资标准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官认定高某提供的收入证明真实有效,判决原告公司应按照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向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案启示

      本案带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启示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在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入职时间、考勤等承担举证责任。此外,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至少保存员工离职前两年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备查。因此,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入职离职制度、考勤制度、工资发放制度。如此,才能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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