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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仨月内付薪擅自改为半月 单位做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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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0-9 10:38: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约定仨月内付薪擅自改为半月 单位做法无效

    稿件来源: 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14-10-09 08:33:51

      案例

      某公司一直拖欠王女士等数十名员工的工资。早在9个月前,王女士因公司拖欠工资达15000元而被迫辞职时,公司向她出具了一张欠条,并写明在三个月内付清。岂料,仅过了一个月,公司便通过当地报纸发布了一则声明:所有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务必在公告之日起15天内到公司领取被拖欠工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且不得再向公司索要。

      由于王女士当时已在外地上班,一直不知道公司发布了公告,更不知道相关内容。近日,当她前往公司领取工资时,公司以已经“过期作废”为由拒绝支付。

      说法:

      公司之举是错误的,其应向王女士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首先,公司的行为违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即劳动者主张被拖欠工资的诉讼时效,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来确定。而《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属于法定时效,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加以改变,其通过登报声明缩短王女士主张权利的时限,明显与之相违。

      其次,《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中,该公司不仅在王女士离职之前一再拒不支付工资,甚至在王女士离职时也未能结清,明显在禁止之列。

      再者,公司的声明对王女士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且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正因为公司的行为违法,决定了只要王女士在公司承诺的三个月后的二年内提起诉讼,就照样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而不存在过期作废。(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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