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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湿滑致顾客摔伤 商家安保不力赔偿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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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0-9 09:44: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地面湿滑致顾客摔伤 商家安保不力赔偿4万

    稿件来源: 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14-10-08 09:46:07

      案情

      家住海淀的侯女士在连锁超市内购物时,因空调冷凝水滴落地面,致其滑倒受伤。因双方就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侯女士将超市告上了海淀法院。海淀法院日前审理后认定,超市对侯女士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法判决其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万余元。

      庭审中,超市辩称其在卖场内已设有“小心地滑”提示牌,对滴水也已采取用水桶接盛及放置警示牌的相应防护措施,超市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顾客多、拥挤,导致水桶移位,认为侯女士滑倒受伤,部分原因是其未谨慎注意,其自身也应对受伤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承担一定责任,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的空调冷凝水发生滴漏,其虽采取了设置警示牌及接盛措施,但并未有效地阻止滴漏的持续。超市称因顾客多、接盛容器移位,导致原告滑倒摔伤,此系对其自身所负法定责任的推脱,以此来减轻或免除因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故法院对超市要求侯女士自担一定责任的抗辩理由未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该超市对侯女士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针对此案,海淀法院法官提示广大消费者,在公共消费场所购物时,应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对可以预见、可以认知的危险应加以避免,尤其是老人和小孩要避免单独外出购物,更应注意安全。

      同时,法官也提醒经营者,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超市、商场等公共消费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在购物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的人身或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存在缺陷、可能引发危险的设施、设备应在显著位置予以警示,并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最好设专人对购物人群给予引导、协助或提示;还应当定期检查、排查常用设施设备,对有危险的地方应当及时修理更换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本报记者 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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