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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住宿费及营养费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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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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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6 10:24: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营养费的赔偿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的赔偿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且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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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4-9-16 10:33:3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更正一下倒数第六行至第五行应为: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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