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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观垂钓遭溺亡 施工现场管理方担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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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8-3 12:09: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19岁少年穿过施工地到河边观看钓鱼,却不幸跌入河里遭溺亡。因施工现场及河边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导致少年跌入水坑遭溺亡,现该少年父母将施工现场的管理方告上法院,要求赔偿43万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管理方对小曲的死亡承担30%责任,赔偿老曲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2万元。

      原告老曲称,因桥边施工挖一土方留下一水坑,管理方在该水坑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也未设置明显警示标示,导致居民能自由进入河道周围,并有好多居民在河边钓鱼。自己儿子在河边观看钓鱼能跌入河里遭溺亡,与管理部门未尽相应注意义务,疏于管理,消极不作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要求管理部门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3万元。

      管理公司称,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是承包河道清理工程,公司具有承包资质;在河道清理的周围我公司均有设立围挡及警示标志,少年自行走到河道深处致其死亡,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而且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意识和控制能力,因此少年对自己的行为负全责。

      法院认为河道管理公司具体负责河道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公司对于该段河道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并且在施工中明显改变了原有河道面貌,管理公司疏于施工现场管理,以致小曲进入河道深水区域造成溺亡,管理公司负有一定的责任;小曲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河道施工现场存在一定的危险,执意进入河道施工水域以致发生溺亡的后果,因此其本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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