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查看: 5987|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谣言] 治安案件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7-2 10:06: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一)《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四)《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为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十条规定: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十一条规定: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4-20 09:5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沙发
    发表于 2010-7-2 10:33:1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赞赏普法文章。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0-7-2 12:40:4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7-19 09:48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马扎子
    发表于 2010-9-4 08:45:2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好好不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新沂城市论坛

    GMT+8, 2024-5-11 14:26 , Processed in 0.045606 second(s), 13 queries , Xcache On.

    苏公网安备 3203810200011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