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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律师事务所评析--女职工在“三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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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6-24 18:37: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本帖最后由 企鹅第一 于 2010-6-25 07:15 编辑

王女士于2007年8月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2007年9月,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2008年2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王女士旷工为由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而发生纠纷。
[点评]
.......律师事务所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认定公司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在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顺延存续期间,权利义务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庭审中,公司未能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王女士在劳动合同期内存在旷工行为,故法院认为公司于以张女士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双方仍存续劳动关系。国华公司理应支付张女士2008年2月至哺乳期满基本工资及生活费。
劳动争议这一类特殊的案件,是由两者地位平等亦或不平等的性质来决定的。平等是指用人单位有用人管理权,劳动者有接受用人单位合法、合理管理的义务,同时,也有主张自己合法及合理的权利;不平等是指两者地位的悬殊所决定的,必然造成了两者地位的不平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不可能绝对的平等,而只能尽可能的做到相对平等,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应加强规范自己的管理及约束行为,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最大化。
女职工作为劳动者群体中的众多分子,其享有的生育子女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在该期限内,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将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三期”的女职工的合同期限顺延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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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4-20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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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沙发
    发表于 2010-6-25 07:15:4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回复 1# 纳闌容若


          楼主,本版欢迎发表普法文章,但是反对借此刻意宣传自己或自己的律师所。
      鉴于此,仅仅编辑了楼主文章所涉及的宣传自己的广告行为,其余未做变动。  请以后发帖时注意。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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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主  企鹅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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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0-6-26 09:46:4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LZ是好人,,,发好贴~~~大家都来支持LZ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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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4-20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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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马扎子
    发表于 2010-8-31 11:46:0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再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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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7-14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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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地毯
    发表于 2010-9-12 07:59:4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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