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4月9日起,市府花苑小区高层区开始不定时停水(几乎每天一停,有时停水超过12小时)。停水前无任何单位告知,停水后联系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以高层供水未验收,也未交接(“未验收、未交接”是报修时自来水城南营业厅接线员告知)为由,拒绝抢修,拒绝介入管理,一味推托毫无作为,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工作。 本小区已经上房10多年,到现在供水设备都没有经过供水公司验收、统一管理,是否合法合规。如此不定时停水什么时候才能结束。自来水公司只管装水表收费,对表前部分不主动对接管理,出现问题推诿、拒绝介入、不接电话。请问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第二款 居民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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