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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7 20: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一、关于徐慧与房德成、陈影梅、房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审理经过 原告徐慧与被告房德成、陈影梅、房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于2

一、关于徐慧与房德成、陈影梅、房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审理经过
原告徐慧与被告房德成、陈影梅、房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苏0381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驳回徐慧的诉讼请求。徐慧不服该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徐州中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苏03民终117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慧不服该判决向徐州中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苏03民申587号民事裁定:本案按徐慧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之后,徐慧继续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8)苏民监579号民事裁定:驳回徐慧的再审申请。
二、关于徐慧提交的涉案协议原件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申请书缺失问题
网贴上展示的申请人为徐慧的鉴定申请书,发帖人称该申请书系在该案一审时当庭提交现在没有了的问题,因该案一审卷宗被省高院调卷复查尚未退回,待案卷退回后再予以核实。
三、关于原民一庭庭长张骞是否干扰办案问题
经初查,原民一庭庭长张骞并非审理该案的承办人和合议庭成员,该案二审判决后,根据我院有关庭长接访规定,张骞对徐慧进行接访,接访中向其释明该案一审、二审的判决理由,并告知其应依法申请再审,并不存在对案件审理进行干扰的问题。

新沂市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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