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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作为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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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2-7 09: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连云港市
发布日期:2017-11-17
相关公司: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707执恢11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恒明,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恒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恒明涉嫌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我院已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707执恢11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窦 熠
代理审判员 魏 凯
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修庆


我举报村霸寇站京贪污腐败,遭其保护伞利用人际关系,利用公权力以我欠银行1.5万元贷款为借口,明知我无力偿还,执行不能,对我进行多次关押,且任友诗欠我钱在我借银行款在前,任友诗有能力偿还我钱,赣榆法院故意不执行任友诗的钱,给我还银行款。以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关押,来阻止我上访,再说法院2017年9月14日判决裁定罪,实属编造,我在网上发现。
在关押期间,2017年3月18日,派出所胡健和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和我谈话,专谈不许我上访。2017年9月1日关押我后多次找我谈话,法院郭忠辉专谈不许我再上访,也谈寇建军打伤我。如不同意接受赔偿我6万元,就不放我出看守所,与编造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没有关联,实为指桑骂槐,用欠银行贷款之事,掩盖保护伞压制上访之实,连续关押我3个月之久,这是乱作为,是对法律的践踏。至今,非党员寇建军犯法不追究,继续当书记,主持村工作,这是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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