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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 听说墨河控卫人员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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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14 19:33:08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本帖最后由 长空碧海 于 2018-5-14 21:09 编辑

不知道王*有没有被抓。这个王*就不配做**党干部,欺压百姓从社会上召集劳改,释放人员如聂强,刘乐洋。张浩。汪洋等。为谋私利指使他们于地方村霸纠缠合伙打砸抢无恶不作,充当这些黑,社会保护伞,强买强卖商混。扣缴不被保护的商混车辆。多则罚款上万少则三五千。私自罚款都交予大队长张浩和侄子聂强。还有办公室葛会计。用于个人挥霍。无法无天。如今逮的逮跑的跑。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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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67楼
发表于 2018-5-15 10:57:4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民生民意111”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墨河街道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街道办高度重视,已安排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落实。如您有

“民生民意111”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墨河街道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街道办高度重视,已安排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落实。如您有确切证据,可向街道纪工委举报,举报电话:88588819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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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7 10:03:2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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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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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3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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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65
    发表于 2018-5-17 09:34:1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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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8-20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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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64
    发表于 2018-5-17 03:09:3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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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3-12 19:04
  • 签到天数: 21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63
    发表于 2018-5-16 20:50:34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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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发表于 2018-5-16 19:39:07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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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4-9 06:39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61
    发表于 2018-5-16 11:03:48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都抓起来了吗

    都抓起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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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发表于 2018-5-16 10:24: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公共论坛说话要有根据,如果有真凭实据大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没有凭据的言论,逞口舌一时之快,轻则误导社会大众玷污政府形象,严重的触犯法律法规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

    公共论坛说话要有根据,如果有真凭实据大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没有凭据的言论,逞口舌一时之快,轻则误导社会大众玷污**形象,严重的触犯法律法规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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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发表于 2018-5-16 10:18:1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公共论坛说话要有凭据,如果有证据可以相关部门举报。不负责任没有凭据的言论,逞口舌一时之快,轻则误导社会大众,玷污政府形象,重则触犯法律法规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

    公共论坛说话要有凭据,如果有证据可以相关部门举报。不负责任没有凭据的言论,逞口舌一时之快,轻则误导社会大众,玷污**形象,重则触犯法律法规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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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发表于 2018-5-16 10:11:36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你也不真假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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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发表于 2018-5-16 09:58:19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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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发表于 2018-5-16 09:14: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顶,应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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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3-26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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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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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16 08:48:2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田吴也是那个死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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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26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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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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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16 05:10:5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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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8-20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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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发表于 2018-5-16 04:32:0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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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8-18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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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52
    发表于 2018-5-15 22:43:5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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