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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红人被控敲诈重婚案再审 曾频繁举报当地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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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 08:05: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原标题:河北“举报红人”被控敲诈重婚案再审开庭,审判长:请相信法院)
    举报红人被控敲诈重婚案再审 曾频繁举报当地官员
    1月18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专业新闻爆料人涉嫌敲诈勒索、重婚案”在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开庭。18日下午21时许,迁安市人民法院宣布庭审结束,择日宣判。
    大白新闻(ID:dabai*nwen)注意到,庭审中,被告人李志敏(男)并没有辩护人,被告人刘某丽(女)有2位辩护人。此前,一审被告人李志敏和刘某丽均曾被滦县法院判刑,2017年5月唐山中院撤销判决,发回重审,指定迁安市人民法院审判。
    网络红人曾多次举报拆迁违规
    李志敏1966年出生,近年来频繁通过网络自媒体举报当地行政官员的各种违法违纪线索,并多次被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多家媒体公开报道。由于多名被举报官员得到处理,他成为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网络红人”。
    2015年4月9日,李志敏被河北滦县公安局以“李志敏伙同刘某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使对方(研山铁矿)陷入恐惧,索取公私财物90万元,并且李志敏有配偶而与刘某重婚”为由,将李志敏等二人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两人被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此前,李志敏曾通过互联网自媒体和各大网络论坛,举报河北滦县司家营研山铁矿违规拆迁、手续不全的问题。2011年4月28日,新华社以《滦县:未批先征地,“拉锯”已四年》为题报道了此事。
    报道指出了滦县响嘡镇**在2007年7月至2010年9月的三年多的时间,在未取得国土资源部正式批准的采矿权的情况下采取了征地。新华社报道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河北省、唐山市和滦县时任主要领导都对媒体报道的事件进行了过问。
    举报红人被控敲诈重婚案再审 曾频繁举报当地官员
    河北唐山中院此前撤销滦县判决
    2015年11月24日,滦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县院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敏、刘某丽犯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向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4月19日、20日,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6年5月16日,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滦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志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志敏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重婚罪证据不足,认定其构成重婚罪并没有任何客观性证据为由等原因,提出上诉。
    原审被告人刘某丽以一审对其构成的敲诈勒索罪的证据并非确实充分,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其未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适用法律不当等原因提出上诉。
    2017年5月31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2刑终374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5)滦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7年7月24日,该案转由迁安市人民法院审判。
    举报红人被控敲诈重婚案再审 曾频繁举报当地官员
    检方指控李志敏敲诈勒索、重婚
    检方起诉称,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李志敏通过互联网站大量散播滦县司家营研山铁矿手续不全、违规占地等消息,并宣扬该信息是自己所发,引起正在建设中的司家营研山铁矿方面的恐惧。
    2011年10月,河北矿业副总田志云指派主管研山铁矿外协工作的副总宁连春处理此事,被告人李志敏提出索要200万元人民币才不发布此类消息。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间,司家营铁矿负责人多次通过中间人王贵、刘振民找到李志敏、刘某丽协商此事,均未果。
    直到2012年2月,司家营研山铁矿同意支付被告人李志敏、刘某丽90万元后,李志敏才承诺不再对司家营铁矿做反面影响。司家营研山铁矿把该矿放在响嘡镇**的预付款中支出90万元用于给李志敏和刘某丽。
    2012年2月2日,刘振民、王贵从响嘡镇**暂支90万元并将该笔款存入王贵银行账户备用。2012年5月至7月份,经被告人李志敏和刘某丽索要,王贵、刘振民请示宁连春同意后将90万元分三次支付给了李志敏和刘某丽。
    被告人李志敏与妻子王淑娟于1989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李志敏与刘某丽2010年11月份在北京认识后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群众亦认可两人是夫妻关系。
    公诉人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敏和刘某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企业财务,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中被告人刘某丽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志敏有配偶而与被告人刘某丽重婚,被告人刘某丽明知被告人李志敏有配偶而与之重婚,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
    举报红人被控敲诈重婚案再审 曾频繁举报当地官员
    被告辩护人称90万元是拆迁补偿款
    据悉,被告人李志敏并无辩护人。被告人刘某丽的辩护人徐昕表示,该案存在着重大程序违法,检察院应当立即撤诉。指控重婚犯罪,案卷中没有滦县公安局的立案手续;指控敲诈勒索罪,只有对李志敏的立案手续,没有对刘某丽的立案手续。这相当于法院在审理“不存在”的案件。
    立案是管辖和刑事侦查的前提,没有侦查就没有公诉,更没有审判。因此,法院审理本案毫无根据。没有立案,此后的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都失去了合法性,所有的程序都是最严重的违法,所有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对刘某丽没有任何拘束力。
    徐昕称,研山铁矿、镇**不可能产生恐惧心理。举报控告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恐惧感是自然人独有的心理意志,研山铁矿、**不可能产生恐惧心理,更不会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
    官方和矿方发起、三方参与的完全公开、公然、毫不避讳的谈判,不可能是敲诈勒索。王贵、刘振民受研山铁矿之托,并代表官方,主动联络谈判;三方参与,多次谈判,反复协商,最终和解,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谈判是完全公开、公然进行的。
    谈判围绕拆迁补偿。李志敏谈判,刘某丽陪同,偶尔调解,做好人反被治罪。刘某丽未实施任何敲诈勒索行为;刘某丽是矛盾的化解者;一审认定共同犯罪,完全错误。没有受害人,所谓的受害人几年都不报案,说明根本不是敲诈勒索。
    有计划、附条件、分批次支付90万,不可能是敲诈勒索。90万拆迁款并不高。补偿明显不合理,未列明全部附着物、土地使用权未予补偿、放弃宅基地补偿明显违法,而且签订拆迁协议后,仍有权主张拆迁补偿费。
    指控犯罪的证据远不能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大量证据是立案之前取得,应予排除;关键书证皆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网络截图严重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关键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王贵二审出庭证言,印证其他证人涉嫌伪证。
    正常的恋爱关系,不是重婚。不构成重婚罪;所谓的匿名举报信不具真实性;退一万步而言,即便认定重婚,本案情节也极其轻微,应免于刑事处罚:(1)王淑娟从没找过或骂过刘某丽,没有举报,也无自诉,毫不关心;(2)唐山中院的类似判例,情节严重得多,都是免于刑事处罚。
    刘某丽的辩护人王煜认为,原审判决对于该宗罪名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管故意,未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王煜称,被告人刘某丽参与被告人李志敏母亲房屋补偿谈判是受王贵、刘振民多次请求才参与其中,同时刘某丽作为李志敏的女友,其参与谈判是为了帮助李志敏将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尽快解决。
    研山铁矿指示响堂镇**将90万补偿款转到证人王贵个人银行账户客观上也是一种过桥行为,并且证人王贵和刘振民全程参与研山铁矿与被告李志敏的谈判,在整个谈判过程也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与被告人刘某丽在谈判中起到相同的作用。
    关于研山铁矿支付给被告人李志敏的90万补偿款性质,王煜认为,对于这样的争议利益,李志敏予以索取,实际上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被告人李志敏称,自己不是敲诈勒索、重婚的犯罪人。响堂镇**转交的90万元拆迁补偿款是多次协商的结果,不构成敲诈勒索。刘某丽是我的异性朋友之一,我们没有公开以夫妻名义形成婚姻之实,没有和刘某丽举行婚礼、登记结婚,更没有生儿育女,和刘某丽不构成重婚罪。
    被告人刘某丽也表示对两项指控有异议。刘某丽称,检方出示的所有证人证言都是虚假的。我不构成敲诈勒索,参与谈判是因为王贵、刘振民等人找我,让我给做李志敏工作。另外,我没有和李志敏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更没有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我无罪。
    审判长称请被告相信法院会公正处理
    1月18日,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子良担任李志敏、刘某丽涉嫌敲诈勒索罪、重婚罪一案的审判长。审判长在宣布法庭纪律、介绍16日召开的庭前会议相关情况等内容后,宣布开庭。随即又核对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了出席人员及合议庭成员以及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被告人李志敏表示,“希望迁安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本案,还我清白”。被告人刘某丽称,“感谢迁安法院,希望法院能够让我早日回家,早日回到正常的生活中”。
    被告刘某丽的辩护人徐昕在法庭中表示,“合议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期待法庭会作出公正的判决。恳请法院能够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有困难的话,恳请法院能够同意刘某丽取保候审。”
    审判长在庭审中也多次表示,“请相信迁安法院,会公正的处理”。两名被告人李志敏和刘某丽也均表示“相信、谢谢”。庭审从1月18日上午10时许开始,一直持续到当天晚上21时许。最后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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