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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庄拆迁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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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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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9-24 08: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46 号 《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


    徐州市人民**令



    第 146 号   



    《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4日经市人民**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征收机构按照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征地房屋补偿安置。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且经原乡(镇)人民**或者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只有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方法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一)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的,按实际面积认定;

    (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面积一点四倍的,按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认定;

    (三)房屋实际面积超出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的部分,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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