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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播新沂相关新闻,开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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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11:2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宁波市

楼主打这么长的贴。俺也跟一个长点的贴。 新闻在央视看到了,有时候想想,这样的新闻看着很有喜感。至少里面没有死人,没有大众的散步,没有激烈的对

    楼主打这么长的贴。俺也跟一个长点的贴。
    新闻在央视看到了,有时候想想,这样的新闻看着很有喜感。至少里面没有死人,没有大众的散步,没有激烈的对抗什么的。俺觉得很满意了。如果新沂发展进步慢,人民思想保守,自满,这些算让人失落的,但是,当事人在央视上出头了,有可能还会促成一个落后的法规的修改,废除,也算是一件好事了。
    国家越要现代化,法制进程越不能少,俺在这件事中看到一个可喜的现象: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虽然这个食盐专营的制度让多数人不喜欢,落后,但它台面上还是一个制度,作为个案里的老陈,无意违反了,执法者发现了,要执法了,这些都是程序必然的事。
    相信执法者,老陈都觉得这个制度有问题,不合时宜,相信全国看到这新闻的人,新沂论坛的网友看到这个新闻,也会受到某种教育:这样的不合时宜的东西,在个案处理上,那么地让人无语,那么地要进行制度的重新制定,审视!央视主持人也说了:古代的食盐专营,是收税为目的,今天的税务,哪里还要食盐专营来支撑?
     还有一个想法:新沂的执法部门最好不要选择性的“必严”执法! 事实上,这件事情,完全可以网开一面,法不外乎人情么!如此死板地执行,不怕网民骂执法者欺软怕硬吗?什么跑路的开发商,不还钱的高炮欠钱者,涉及到后台硬的一些人的违法行为,你也如此执行啊!!!
      俺也在外地工作生活,居住。通过网络关注新沂,是乡土情怀必然。虽然做不了更多,但期待网上更多新沂的积极正面的消息。
       俺另外一个贴,说到一个新沂人在昆山坐公交投机取巧,被发现,还动粗砸公交车,结果被法办的事。这也是一个负面新闻。而且相关报道里面提及当事人是新沂人,这有多丢人! 但是,提出来了,就要看贴的人知道:这样做了,你自身被处理,还连带你的故乡蒙羞。如果你的行为正当,守法,文明,你走哪里,你也有底气说自己是新沂人。新沂两个字,到底被人喜欢,被人嘲笑,被人如何记住,说到底,取决于每一个新沂人的行为。那些看笑话,自认和自己无关的人,你真的关心生你,养你的家乡了吗?你的素养,文明程度真的适应如今的“大新沂”的发展了吗?一直生活在原地,不出新沂,你真的了解其它地方的人是如何看新沂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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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1-7 13: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宁波市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二章 食盐生产

  第五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第七条 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九条 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食盐。

  第十四条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

  第十六条 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第四章 食盐的储存和运输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盐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的合理库存量,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食盐作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运输。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将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当作食盐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盐业主管机构审核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渔业、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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