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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为何扛不过“拆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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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3-29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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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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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3 09:57: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我来说两句 《物权法》为何扛不过“拆迁条例”
    (转帖)
      王国荣

      一名新西兰国籍的上海女士,站在自家四层楼顶上用“汽油弹”与补偿太低的强拆一方对抗(《经济半小时》21日报道);昆明市螺蛳湾批发市场上千商户上街阻断交通,抗议“没有任何赔偿”的拆迁(本报昨日7版报道);重庆奉节一六旬老人因拆迁补偿金相差22万元,一怒之下爬上自家一棵15米高的桉树“窝居”3个半月(11月22日华西都市报)……

      都是被“拆迁”闹的!结果:同样持新西兰国籍的这位上海女士的丈夫,事后被判妨碍公务罪,祖传私宅当场被铲车铲平;阻断交通的上千商户中的24名带头闹事者,被警方带离审查;树上“窝居”的老人下地后,有报道说即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拘……

      就这几起拆迁闹剧的起因看,归根结底牵涉的是利益问题。虽然,表面上看是被拆迁方个人利益与拆迁方部门利益的博弈,但实际上折射出的是国家法律与地方法规的矛盾冲突,而且从中也反映出法律被部门利益无情“绑架”的苗头,至少它让人产生这样一种忧虑。

      面对铲车的强拆,上海这幢被拆楼的女主人站在屋顶高喊:“你们是哪个法院的,有没有法院的判决书?如果没有,就是强占我的土地,侵犯我的财产。”可见房主也是知法的。目前对个人财产保护最有权威的法律当数已经颁布并施行的《物权法》,然而遗憾的是,它却与仍在施行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相冲突。

      于是,一个手持《物权法》,另一个高举《条例》,各用各的法,各说各的话。拆迁双方较劲抗争的背后,实际上是法律与条例在打架。按理,国家法律大于行政法规,但是在目前的城市拆迁中,却总有一只无形的手“插”在其中,那就是“权力”。

      胳膊总是拧不过大腿,尤其反映在拆迁这事上,个人总是弱势的一方。即便是拥有新西兰国籍、识文知法的夫妇,最终也在消防高压水枪下败下阵来,那无权无势的老农也只能用上树“窝居”这一招了,用这种不是扔汽油瓶的“非暴力”方法抗争。可是,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一幢四层小楼的主人,却只能获赔每平方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补贴,以及1480元的土地补偿,这总共67.3万元的拆迁补偿,按当下疯狂的高房价,到哪里去买像样的房子?还有昆明这家从业人员超过10万的市场,被强行关闭后,在市场里人均投入了50万元租金等费用的经营户们,他们眼下的生计怎么维持?

      我的脑子里突然冒出“弱肉强食”的成语。不是吗?你扔汽油瓶,我有高压水枪;你要“闹事”,我就抓你。而吉林市临江小区一拆迁户更可怜,11月19日户主赵老太去找临时过渡房,73岁的老伴因拿不出6000元租房费想不开而寻短见,可有关部门不顾该家正在办丧事,房子照拆不误。这是何等的强权,何等的没有人性。

      拆迁中反映出来的种种闹剧,都让《物权法》的“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和《宪法》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成一纸空文。我赞同《经济半小时》中有关法学专家的说法:在这场法律和法规之争的背后,隐藏着一场利益之争,面对靠土地拍卖来增加财政收入的地方**,势单力薄的老百姓拿的《物权法》实际上是一个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弹,没有任何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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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发表于 2009-11-23 10:05:1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个可以有,但是也要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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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xl418151426 该用户已被删除
    板凳
    发表于 2009-11-23 14:25:3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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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马扎子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6 12:41:3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对抗强制拆迁怎么就“肯定犯法”?2009年11月26日 09:06新华网【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27条新华网北京11月25日电 题:对抗强制拆迁怎么就“肯定犯法”(转)

    新华社记者黄冠

    上海市闵行区一居民用燃烧瓶对抗强制拆迁,几小时后,房屋还是被推平了。事后,当地一名副镇长说:“**强拆是合法的,你跟**对抗,那肯定触犯了法律,那肯定要处理的。”此言一出,立即被“好事”者搬上网络,引来一片讥讽。

    这名副镇长的言论的确令人吃惊。在“民告官”早已不是新闻的今天,对抗强制拆迁怎么就成了“跟**对抗”,怎么就“肯定触犯了法律”?

    对抗强制拆迁,未必就犯法。闵行区**“强拆队”拿的是当地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户主拿的是国家物权法。当地**不先自查一下自己的拆迁行为是否违犯了物权法,反而以“触犯了法律”来给被拆迁户的行为定性,是否真的懂法?

    对抗强制拆迁,表达的未必不是正当利益诉求。**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其中也应包括被拆迁居民的利益,而不应是开发商的利益,也不应是**部门及其官员的利益,理应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使各方利益得到最大公约,进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抗强制拆迁,难免有风险。若非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谁愿意冒险“跟**对抗”?这难道不值得一些人警醒吗?

    对抗强制拆迁,未必不受法律保护。强制拆迁背后是利益纠纷。“权为民所用”,意味着**决策必须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这自然包括被拆迁户哪怕1%的合法利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这对于因**行政行为造成利益受损的百姓而言,无疑是有力的武器。

    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出现“官民博弈”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些干部思想观念、办事能力裹足不前,可怕的是一些干部工作不细,办事欠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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