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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强奸16岁少女并伙同他人强迫四少女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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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20 10:45: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中新网徐州3月19日电(李东艳吴谮钣)江苏新沂无业男子贾宁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在将一名刚满16岁的少女强奸后,又伙同他人将四名少女诱骗到新沂控制起来并强迫其卖淫。19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此起性质恶劣的强奸、强迫卖淫案件,对被告人贾宁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另几名从犯也被判处几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年25岁的贾宁一直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7年9月收监执行,2009年9月刑满释放后便一直无业。
  2011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凌晨,贾宁产生了奸淫刚满16岁的少女小兰的恶念,遂采取殴打、胁迫手段将被害人小兰带至新沂市区某酒店一房间内强暴。
  2011年5月至6月间,贾宁与于涛、徐飞(二人均已被判刑)等人商量后,打起了诱骗少女到新沂卖淫挣钱花的歪主意。其后,贾宁等人先后将四名年龄在14岁至18岁之间的少女小利、小兰、小美、小晨骗至新沂市其租住的房屋内,实施控制。此间,贾宁开始联系嫖客,并先后指使刘伟、赵峰、于涛等人对几名少女进行看管、接送并与徐飞采取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迫四名少女卖淫数十次。
  案发后,赵峰、刘伟以及贾宁先后于2011年7月、2011年12、2012年4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赵峰、刘伟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另又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多次强迫多人卖淫,其行为又构成强迫卖淫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伟、赵峰帮助被告人贾宁看管、接送被害人,其行为亦构成强迫卖淫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贾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伟、赵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贾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宁主动投案后,虽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伟、赵峰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贾宁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贾宁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刘伟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赵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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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20 10:53:0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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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7-21 19:55
  • 签到天数: 199 天

    [LV.7]常住居民III

    板凳
    发表于 2013-3-20 10:55:0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直接{:soso_e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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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扎子
    发表于 2013-3-20 11:00:0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这两天怎么了,新沂什么样的人都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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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0-26 15:56
  • 签到天数: 30 天

    [LV.5]常住居民I

    地毯
    发表于 2013-3-20 11:00:1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杀了算了

    杀了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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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5-1-22 11:12
  • 签到天数: 73 天

    [LV.6]常住居民II

    地板
    发表于 2013-3-20 11:00:5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犯罪手段与国际接轨了。。都尼玛能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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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3-2 09:06
  • 签到天数: 527 天

    [LV.9]以坛为家II

    地下室
    发表于 2013-3-20 11:04:0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soso_e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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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发表于 2013-3-20 11:06:4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汕尾市

    强奸少女并强制去卖淫才判12年?难怪现在社会这么乱,犯罪成本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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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3-3-20 11:17:5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犯罪成本的确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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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3-4-3 14:38
  • 签到天数: 207 天

    [LV.7]常住居民III

    10
    发表于 2013-3-20 11:22:5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丧心病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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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13-3-20 11:29:2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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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13-3-20 11:51:1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社会灾难,家庭悲哀,父母之辱!毁了别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社会灾难,家庭悲哀,父母之辱!毁了别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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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发表于 2013-3-20 12:00:22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汕尾市

    直接枪毙!哪些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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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3-3-20 12:07:3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soso_e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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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7-4-19 14:03
  • 签到天数: 256 天

    [LV.8]以坛为家I

    15
    发表于 2013-3-20 12:22:4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犯罪成本的确太低`~!

    犯罪成本的确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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