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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看看你老婆跟别人的聊天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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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6 16:39: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花50元买软件可偷看他人聊天记录
近年来,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屡屡被窃,不法分子通过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取暴利,致使公民的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不久前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网络信息的保护,从源头上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法律根据。
花50元就可偷看他人聊天记录
你可能难以想象,当自己在即时聊天工具上与朋友聊天的时候,聊天内容已经通过某种方式被第三方看到。
当记者在百度上输入“飞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等字样的时候,很容易看到“飞信聊天记录查看器”、“飞信消息查看器”、“qq聊天记录查询”、“查别人qq聊天记录保证100%成功”等内容。
近日,记者尝试通过某著名购物网站购买了一款即时聊天工具的聊天记录查看器。卖方为记者推荐了4款服务级别不同的软件:看以后短期的聊天记录、看以后较长期的聊天记录、看以后所有的聊天记录、看过去没有删除的聊天记录和以后所有的聊天记录。这4款软件的价格依次递增,但最贵的软件服务也没有超过100元。
付款后,买方便可选择在卖方指引下安装或直接由卖方通过远程操作软件操作买方电脑,帮助买方安装。
记者试着花50元购买了一款,并在对方的指引下,在自己的电脑上成功安装这款软件,此后,记者惊奇地发现,自己通过某即时聊天工具所进行的所有聊天内容都会发送到安装时所指定的信箱中。
据卖方称,安装软件在安装完毕后便可删除,安装好的程序放在电脑中非常隐秘的位置,很难被发现。
这一不经意的体验,让记者惊出一身冷汗。在多家购物网站,记者见到了很多兜售类似软件的卖家广告,身边许多同事也告诉记者,他们经常收到“你想知道他/她的短信记录吗?请联系1390101××××”“私家侦探,让他/她的行踪尽在掌握”等广告短信。
作案隐蔽性很强且极易销毁证据
在一些地方,以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为手段牟取暴利,甚至滋生暴力犯罪行为的“商务调查咨询公司”和“私家侦探所”屡见不鲜。
从去年初开始,在公安部统一部署指挥下,北京、河北、山西等20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行动,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短短两个月内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挖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38个,摧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平台和“资源大户”161个,打掉从事非法讨债、非法调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调查公司”611个,狠狠打击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归纳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一是形成犯罪网络和利益链条。一些犯罪分子大肆向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内部人员购买信息,并通过网络相互买卖,形成了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交易平台。如四川省某移动公司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大肆对外出卖手机用户信息及手机通话清单。
二是与诈骗等下游犯罪相互交织,危害巨大。一些犯罪团伙和非法调查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电信诈骗、敲诈勒索和绑架、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三是作案隐蔽性很强,极易销毁证据。犯罪分子主要是利用网络进行倒卖信息活动,用的都是虚拟身份,为了逃避打击,经常变换身份,交易成功后立即销毁作案证据。
买卖信息、非法调查过程中,记者与卖方多通过互联网联系,互相不认识,而“被调查对象”对此全不知情,因此没有具体的受害人,犯罪行为和损害结果极难被察觉。
“随着计算机网络信息的发达,其安全性也受到了日益严重的威胁。为此,我国刑法先后增设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但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罪名的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上难度较大。”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明祥说,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关键是要抓源头,建立网络信息保护机制,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强化网络监管。
完善立法,从源头治理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明确,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根据决定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易公共事务总监高文说:“我们通过技术创新,有效地阻止了非法信息对用户的侵扰。过去,在这方面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更多地只能靠互联网企业自律,担负社会责任;现在,有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们感到,这是对我们过去努力的肯定,也为今后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提供了指引。”
针对在打击买卖、窃取公民个人网络信息违法犯罪时,对嫌疑人定位困难的问题,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部高度重视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去年的集中行动是公安部直接部署指挥、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第一仗,今后将始终对此类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加强源头治理,堵塞监管漏洞,坚决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也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轻信或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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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16 17:22:2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汕头市

[align=left][color=#000000]赶快收藏起来免得下次找不到了[font=Times New Roman]~[/font][/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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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3-1-16 17:28:0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quote][size=2][color=#999999]不想要的 发表于 2013-1-16 17:22[/color] [url=forum.php?mo

不想要的 发表于 2013-1-16 17:22 本站全面禁止外链,如有需求联系0516-88922020!
赶快收藏起来免得下次找不到了~

查的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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