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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操作不慎,医院损失92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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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30 08:30: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金华市
HR操作不慎,医院损失92030
王溪花系河南省商丘市人,大学文化,副主任医师,2018年10月入职某民营综合医院,2019年10月王溪花情绪不稳,在医院电梯见人就骂、见人就打,于是医院人事部门向派出所报案并通知其丈夫接回,丈夫来医院后和妻子与医院达成解除劳动关系,将劳动合同期限由2019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9日变更为至2020年10月18日结束,双方签字盖章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19年10月17日王溪花与丈夫回河南老家。
2021年6月30日医院接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通知,转来开庭传票及劳动仲裁申请材料和证据材料。
1、  证据1,医院为申请人办理了社会保险,至到2020年4月才停办(社保处证明)。
2、  证据2,《聘书》上写聘任王溪花为副主任医师,聘期2019年10月2023年10月18日,落款日期为2020年6月11日。
申请人主张,虽然双方签定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那是申请情绪不正常情况下签订的,是患精神病(有医院病历但无司法鉴定也无医学鉴定),且用人单位给办的社保到2020年4月,同时聘是2020年6月11日发的,聘期是2019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8日,均证明劳动合同实际解除是2021年6月
  医院答辩:《聘书》是20206月份,王溪花与丈夫一起来医院要求复职但未被批准,后王要求出示一份《聘书》为晋升职称用,人事部门负责人是做好事,社保办到20204月是人事部一年内更换负责人五次,交接未对接好,后边来人事请负责人均误认为是请病假。实际劳动合同解除时间是20191018日。
   仲裁庭裁决: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认为劳动关系至20204月解除,医院应给王溪花补偿金、补发生活费共计92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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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8-5 08:56:4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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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8-5 08:56:5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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