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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记更换驾驶证到期自然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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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9-10 09:36: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忘记更换驾驶证到期自然被注销

    稿件来源: 正义网 发布时间:2015-09-09 07:50:19


      赵宝仓 李贺

      1998年,河南省鹤壁市民李某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为1998年1月5日至2004年1月5日。李某的驾驶证到期后,鹤壁市机动车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将李某的驾驶证注销。2014年6月,李某准备使用驾驶证时才发现自己的驾驶证已被注销。

      2014年11月21日,李某向鹤壁市机动车管理部门提出更换驾驶证申请被拒绝。为此,李某将鹤壁市机动车管理部门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换证职责。

      法庭上,李某诉称,自己的驾驶证一直在亲戚处放着,平时不开车也想不起来用,直到2014年6月,他找到亲戚要回驾驶证准备使用时,才知道驾驶证被注销了。所以,李某认为他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时间是2014年6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应从2014年6月计算其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对此,鹤壁市机动车管理部门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申请换证。李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其注销李某驾驶证的行为是合法的。另外,李某驾驶证有效期届满10年后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更换驾驶证,明显超过2年的行政起诉期限。

      法院认为,李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鹤壁市机动车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鹤壁市机动车管理部门将李某驾驶证注销,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员及驾驶证持有者,应熟知驾驶证有效期满日期,李某以2014年6月作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的起始时间,显然不合情理。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李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裁定。

      该案是一起原告怠于行使诉权,导致起诉被驳回的案件,涉及焦点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问题。“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行政诉讼法中设立起诉期限的意义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如果允许相对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行政行为申请救济,势必使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既影响行政效率,又会给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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