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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石”伤人业主须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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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8-18 10:29: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飞来石”伤人业主须自证清白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8-17 07:45:06


      法制日报记者 王春 法制日报通讯员 游情天 吴竹琴

      现如今城市高层住宅越来越多,但有这么一种既不安全又不合法的现象,就是高空抛物。住在高层的住户随意将杂物从楼上扔下,或者楼宇管理方共有人对楼宇设施疏于管理导致墙体坠落,这不仅让楼下居民感到无奈,更重要的是严重威胁着居民的人身安全。在浙江省海宁市,就发生了这么一起由高空抛物引发的全体业主“连坐”赔偿案。

      2013年2月4日9时50分左右,宛某途经海宁市海洲街道某小区楼下时,突然被坠落的巨大水泥块砸在右肩而受伤倒地。经海宁市人民医院诊断,宛某为右锁骨远端骨折、右肩胛骨骨折,住院16天后出院。2014年2月,宛某伤情经浙江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经社区民警介入调查得知,砸伤宛某的水泥块系楼顶上的外墙面,该房屋由海宁市华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海宁市华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改制于1999年1月12日注销,并于同日成立了诚泰公司。坠落的外墙面是诚泰公司在安装避雷设施时重新粉刷上去的,该小区没有物业管理公司。

      宛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建筑公司及该楼20户业主共同赔偿其此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共计15.7万余元。经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此案。

      平湖法院审理后认定,宛某因此次事故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7万余元。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据此,法院判令该楼20户业主分别赔偿宛某7369.75元,同时驳回了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坠物无法确定侵权人业主“连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的规定,房屋的外墙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的规定,该楼20户业主作为楼房所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20户业主应当对房屋外墙脱落而造成的原告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本案中无法区分20位业主的过错程度,故法院酌定上述20位业主各承担原告损失的二十分之一。

      法院在判决书中同时指出,建筑公司虽系该楼房的建设单位,但已不是房屋所有人,且该楼房已超过保修期,建筑公司不是物业管理人,故外墙脱落致使宛某受伤而造成的损失与建筑公司无关。

      法官在庭后表示,在很多起高空坠物对业主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案中,不乏公共区域设施损坏或坠落造成事故的,这就提醒楼宇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做好设备设施的日常养护,避免发生公共区域设施如外墙皮、公共区域玻璃、窗户等物坠落造成对他人的伤害。此外,也需要提醒业主不要在室外摆放花盆杂物、晾晒衣物等,以防大风天气造成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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