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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做担保签字非本名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4-13 09:50:53
法制日报记者马超
刘师傅跟别人借钱,黄师傅给做担保。但黄师傅在借条上签的名字,并非身份证上的名字,借款到期后,刘师傅并没有还钱,多次讨要无果,债主就把刘师傅和黄师傅一起告了。但黄师傅却称,自己当时喝醉了酒,签的也不是本名,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这样的说法,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酒后担保依然有效,黄师傅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把钱借给刘师傅的是老范,他告诉法官,借钱是在2013年初,借款金额是12万元。当时刘师傅写了一份借条,其中写明借款期为一年,到时如果还不上钱,就双倍赔偿。同一天,黄师傅在借条下方写上“担保人:黄凡林”这几个字。值得一提的是,黄师傅身份证上的名字,并非黄凡林而是黄云和。
一年过后,刘师傅该还钱了,可老范多次跟他要钱,都要不到。无奈之下,他就把刘师傅和黄师傅告上法院。然而,开庭当天,刘师傅并没有出庭,也没有委托律师,甚至都没应诉。黄师傅倒是去了法庭,他辩解说,借钱那天,大家在一块吃饭喝酒,他喝多了,在头脑糊涂的情况下签了字。另外他还说,自己当时签的名字,并不是身份证上用的名字。不过在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黄师傅承认,黄凡林和黄云和两个名字,他平时都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范和刘师傅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成立的,刘师傅应该还钱。借条上约定的到期不还钱则双倍偿还,应作为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但这个金额明显过高,应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偿还。
对于黄师傅担保责任该不该承担的问题,法院认为,黄师傅在生活中,也使用借条上签的“黄云和”,黄云和就是黄凡林,这应该视为他自愿为刘师傅做担保。至于当时喝过酒,法院认为,借钱当天吃饭,黄师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和后果具有预见性,因此即使真的醉酒也不是其免责的正当理由,况且其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行为是在酒后所为,法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黄师傅对刘师傅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庭后,法官解释称,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酒后行为均有效,还需要依据具体的案情综合判断。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当时对方利用饮酒乘人之危,或相关的酒后合同显失公平,则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约定,但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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