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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析产为房争讼 长辈出资并非婚产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4-09 08:17:55
记者姜东良
江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争吵,后江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据了解,双方婚前购买房屋一处,登记在李某名下,购房款共计12万元,由江某父亲出资6万元缴纳了首付,抵押贷款6万元,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庭审期间,江某表示,首付6万元系其父亲赠与他个人的购房援助款,因其无法办理购房贷款,所以该房房产证登记在李某名下,由李某办理购房贷款,并出具了由李某亲笔书写以此为内容的证明。李某则认为,该房屋确系婚前购买,由江某父亲出资6万元作为购房援助款,但该购房援助款系江某父亲对其个人的赠与,因此该房屋才登记在其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定,江某父亲在原、被告结婚前出资的购房首付援助款应视为对江某个人的赠与,该房屋归江某所有,由江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
法官庭后解释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本案中,江某提交证明,写明因江某不符合贷款条件,由李某办理申请贷款手续,江父提供6万元的首付购房款。由此看出,因江某无法办理房屋贷款,该房屋才登记在李某名下以方便办理房贷。由此推断,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并非是江某父亲赠与首付款给李某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购房首付款应视为是对江某个人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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