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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员工买福利房二十年后被诉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3-31 09:56:15
法制日报记者 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 武运波
50多岁的程杰20年前购买了一单位的福利房,20年后该单位主张程杰并非单位员工,要求其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因为他不是该单位职工,没有购买该房屋的资格。这合理吗?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合同及交款凭据上均盖有公章,说明该单位对此事认可,判决涉案房产归程杰所有。
1987年6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做生意的程杰,开始租住某单位位于乌鲁木齐和田街的一套住房。1993年春天,该单位进行房改,员工交款就可以购买自己居住的房屋。按照当时的规定,跟程杰租住的相同楼层和面积的住房,单位职工只需交1.5万元,就可以购买。当年5月17日、6月7日,程杰分两次向该单位交纳了1.5万元。按照当时该单位规定,程杰不是单位职工,必须多交钱才能购买涉案房。于是,1996年1月12日,该单位又收取了程杰2.4万余元购房款,将涉案房出售给程杰。
交完所有款项后,受政策限制,某单位没有把该房屋过户给程杰,程杰居住在该房至今。
近年来,房价飞速上涨,程杰的这套房产市场价已达数十万元。2014年,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告诉程杰,只有单位职工才能享受福利房,程杰不是该单位员工,没有购买该房屋的资格,不能享受福利房,要求程杰返还涉案房,交纳房屋使用费。对于这样的说法,程杰无法接受,拿出了当年签订的购房合同和交款凭据,拒绝返还房屋。
随后,该单位诉至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程杰返还涉案房、支付房屋使用费3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程杰所举证据,该单位已于上世纪90年代将涉案房出卖于程杰,程杰也交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双方买卖合同已达成并履行,且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程杰提供的购房合同和交款凭据均盖有某单位的公章,单位如在买卖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可依据相关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不影响本案合同的效力。程杰基于购买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合法,故涉案单位要求程杰返还房屋及支付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该单位的全部诉讼请求。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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