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查看: 4701|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加没加班谁说了算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5-15 14:15
  • 签到天数: 278 天

    [LV.8]以坛为家I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2-26 16:53: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加没加班谁说了算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发布时间:2015-02-26 09:21:55

      王某从某公司辞职后,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周末及节假日的加班费。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作为被告提出“谁主张谁举证”,要求王某提交证明其加班的相关证据材料。但是,王某只能提交工资条以及同事的证人证言等,证明自己确实有过加班,考勤表等证据掌握在公司手中,但公司并不愿意提供。
      从现实层面来看,让劳动者承担加班事实的举证存在诸多困难。在不少单位,加班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没有书面证据,是否加班往往体现在工资、打卡记录、工作记录等中,然而这些证据保存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无从获得。因此,尽管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这就意味着,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考虑用人单位一般掌握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不过,让用人单位一方承担举证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显然不合常理。同时,不少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时间跨度较长,若要求用人单位一概提供相应证据,对用人单位来说过于不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加班费举证责任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劳动者举证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基本证据,如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交接班记录、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常丹)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该用户从未签到

    沙发
    发表于 2015-3-11 19:22:1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顶。

    顶。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新沂城市论坛

    GMT+8, 2024-12-24 01:32 , Processed in 0.043548 second(s), 12 queries , Xcache On.

    苏公网安备 3203810200011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