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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有偿删帖 口碑公司犯非法经营罪被罚20万元 三高管分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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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2-13 11:07: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多次有偿删帖
    口碑公司犯非法经营罪被罚20万元
    三高管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5-02-13 09:39:54

      记者 刘晓燕 通讯员 窦京京

      多次为客户提供有偿删帖服务,非法经营数额达21.8万余元。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三名高管杨飞、李金福、杨雪萍非法经营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口碑公司罚金2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杨飞、李金福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杨雪萍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口碑公司于2007年7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查等。李金福系口碑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行政及财务;杨飞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杨雪萍任公司公关部总监。

      2012年至2013年9月间,经杨飞、李金福商议后,口碑公司在为客户提供网络公关服务的过程中,多次通过信息网络为客户提供有偿删除信息服务,具体由杨雪萍安排其主管的公关部员工联系郅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实施。

      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间,为广东增城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网络公关服务期间,提供有偿删除负面信息服务,非法经营数额为12.82万元。2013年4月至8月间,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公关咨询服务期间,提供有偿删除负面信息服务,非法经营数额为9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口碑公司及杨飞、李金福、杨雪萍的家属分别退缴了21.82万元、4万元、4万元和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口碑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公司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杨飞、李金福作为公司负责人,组织、策划、实施口碑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雪萍直接参与实施口碑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系直接责任人员,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三被告人在到案后均能如实交代各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悔罪,本案犯罪数额与法定定罪起点数额之间相差较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口碑公司及时纠正公司经营行为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院根据口碑公司及三被告人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结合犯罪数额、行为后果、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情节,作出一审判决。口碑公司、杨飞、李金福、杨雪萍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口碑公司被判罚金20万元,杨飞、李金福分别获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4万元,杨雪萍获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一审宣判后,口碑公司表示不上诉,杨飞表示上诉,李金福、杨雪萍表示回去考虑。

      ■新闻观察■

      利用网络造谣传谣 惩罚为何各不相同

      “秦火火案”“立二拆四案”“口碑互动案”均是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的系列案件,恰巧这三起案件一审都是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

      “口碑互动案”宣判后,记者采访了本案的审判长万兵和合议庭成员温国帅,他们利用专业知识背景并结合司法实践,对这三起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都造谣传谣 罪名却不同

      “秦火火案”“立二拆四案”“口碑互动案”均是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的系列案件,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他们都是网络推手或者网络公关公司,性质上都是相同的,为什么判决结果不相同?

      万兵告诉记者,三个案件虽然都是公安部专项行动中的系列案件,虽然也均适用“两高解释”,但是由于三个案件的犯罪事实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同,因此涉及的罪名也不相同。此外,三个案件中有单位犯罪,也有自然人犯罪,犯罪主体不同,具体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各个单位和个人具体的量刑情节等也均不尽相同,因此不能做这种直观的、结果上的简单比较。

      温国帅说,具体到这三个案件,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人格和名誉,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应当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尔玛互动、尔玛天仙、口碑互动等公司为谋取经济利益,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推荐、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则属于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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