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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当日遭遇车祸 次日起保条款无效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2-03 10:06:43
法制日报记者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白芮宁 陈疆伟
2014年1月4日,陈雪福购买新车后缴纳950元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载明,投保确认时间为2014年1月4日13时51分。
当日18时43分许,陈雪福在驾驶新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驾驶员张某死亡。经认定,陈雪福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陈雪福向受害者家属赔偿损失32万元。之后,陈雪福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到拒绝。
为此,陈雪福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交强险理赔款11万元。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保单上注明“次日零时起保”,上述事故未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险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陈雪福赔偿保险金11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保单上只有“保单专用章”,没有陈雪福的签章确认,保单上“次日零时起保”的条款,将生效时间推迟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并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故对投保人即陈雪福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涉案的交强险合同应当从2014年1月4日13时51分成立并生效,保险期限立即起算,保险公司从投保确认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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