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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引发纠纷合约还须再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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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7 11:36: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寄养引发纠纷合约还须再细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1-04 08:44:45

      法制日报记者黄洁

      外出旅游的小李,为了照顾与自己朝夕相处了4年的泰迪犬球球,在网上找到了一家宠物托管店,并签订了寄养协议。谁料,小狗在寄养期间走失。为此,小李将宠物托管店老板小王告上了法庭。近日,该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小王向小李赔偿各项损失3000元。

      据小李说,外出旅游前,他在网上找到了小王的宠物托管店,并将球球托付给小王照料。两人签订寄养协议,约定寄养期间为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5月14日,寄养费用每日25元,共200元。在寄养期间,若小狗因收养人的原因出现任何问题,责任及解决费用由收养人承担。

      等小李旅游回来,小王竟然告诉小李球球已经走丢。二人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小李一怒之下以保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泰迪犬经济损失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误工损失1500元。

      对于小李的起诉,小王认为,其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损失均缺乏依据。

      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小李与小王详细分析了其中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及诉讼风险。对于小李来说,其与小王签订了寄养协议,并将宠物实际交付小王,二人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小王未尽到谨慎管理义务,导致球球丢失,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现实生活中,购买宠物往往没有购买凭据或者交易时根本就没有价款凭据,宠物价值难以量化。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球球的丢失必然会给与之朝夕相处四年的小李造成精神痛苦,但是由于小李起诉的案由是保管合同纠纷,小王应承担的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也就是说,如果确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宠物失主可以选择提起侵权之诉。

      而误工损失,如果小李能够证明其确因宠物丢失导致合理的误工损失,比如因寻找宠物、与寄养店老板协商解决方案等导致的误工损失,且能提供可信的收入证明的,可以适当予以赔偿。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上述赔偿方案。法官庭后提示说,为避免上述诉讼风险,可在宠物寄养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在协商违约金数额时,可以将宠物一旦丢失、死亡或其他意外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误工损失等考虑在内。如此,一旦发生上述类似纠纷,宠物失主无须再就损失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当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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