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查看: 517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认定重大过失必须有法律依据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5-15 14:15
  • 签到天数: 278 天

    [LV.8]以坛为家I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2 17:03: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认定重大过失必须有法律依据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社 发布时间:2014-12-12 09:25:26

      何女士是某商业集团公司服装专柜组组长。该公司规定:“凡因员工的过失丢失货物,必须责任自担,公司有权以扣减工资方式追责。”今年“五一”假日期间,公司组织服装部开展打折促销活动。由于在场外摆摊销售,加上部分职工休假人员少、照看不过来,何女士与其他2名同事在3天促销活动中丢失精品服装5件,总价值6600余元。公司以何女士工作失职、存在重大过失为由,扣发其当月工资50%和当月奖金,另外两员工也受到相应处罚。

      评析:该公司扣发何女士当月工资50%行为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的规定,该公司关于“凡因员工的过失丢失货物,必须责任自担”的规定同样也没有法律依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的条件,必须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劳动者本人原因”指的是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导致货物丢失的主要原因是“在场外摆摊销售,加上部分职工休假人员少照看不过来”,若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何女士存在疏忽等重大过失,那么,依据《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该公司应对其在场外摆摊经营行为承担风险,而不能将责任转嫁给职工。(杨学友)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新沂城市论坛

    GMT+8, 2024-12-24 02:53 , Processed in 0.036911 second(s), 12 queries , Xcache On.

    苏公网安备 3203810200011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