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到某货运部应聘长途货车司机一职的刘先生在跟车试驾时发生了车祸,他认为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自己的行为属于用工行为;而某货运部则否认这种劳动关系的成立。昨日,武侯法院对此公开审理,判决认定货运部与刘先生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 数日前,某货运部招聘长途货车驾驶员,刘先生看到广告后便去应聘,并称自己有多年驾驶货车的经验。应聘当日,该货运部需向外地送货,故安排员工杜某带上刘先生一道前往通江送货,目的是让刘先生在路上试驾货车,若刘先生技术合格,则予以聘用。
随后,刘先生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双方就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产生分歧。货运部认为,刘先生与自己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因不服仲裁委做出的刘先生与自己已建立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故诉至武侯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刘先生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刘先生辩称,其在面试时,货运部已安排试过车,货运部安排其驾车送货即是用工行为,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长途货车驾驶员属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工种,尤其对应聘者长途驾驶技能的要求较高,从法律政策上考虑,应当给予用人单位考察应聘者的专业技能是否符合聘用条件的权利和机会,而不宜将聘用前的专业技能考察环节直接认定为正式用工。因此,原告在聘用前考察被告刘先生的行为不足以视为某货运部正式聘用刘先生的意思表示,不适宜认定为用工行为,因此判定某货运部与刘先生尚未建立劳动关系。 审判法官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安排被告跟车驾驶的行为属于正式“用工”,还是聘前技能考察。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安排驾驶的行为在应聘当天,而长途汽车驾驶员的技能无法通过单纯的口头或书面考察确定,必须通过“试驾”这一方式进行考察。因此,法院综合某货运部用工前后的各种外部因素,以推知双方当时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最后确定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