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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当事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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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金华市
     世界法学界有一句格言:即“任何当事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用中国的法理学就是指回避制度。
    但现在让当事人当法官的是太多了例子比比皆是。如,笔者代理一个民商事案子,认为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漏审漏裁”和“不审就裁”等枉法裁定,于是向其向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即向北京市高级法院申诉,2024年12月19日上午的今天,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一位法官助理给我回电话称:“你向北京市人民高级法院申诉的案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申诉材料转给我们审查,我们审查后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并已向高院汇报了,高院让我们通知你结果”。
   我总感觉到县衙告县爷了,对一审法院裁定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亲自审查审理,但上一级法院将申诉材料转给一审法院而且是原班人马(原合议法庭成员)审查,难怪就是这个结果了。这是官僚主义,漠视当事人利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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