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新沂市交警大队领导,给我一个无权无势老百姓公平、公正、公开答复。 情况简介:本人谷胜利,新沂市双塘镇河西村村民10月27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髋关节损伤、腕骨骨裂至今不能恢复正常劳动,11月14日收到新沂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12月18日收到新沂市交警大队出具的复核认定书(徐州复核通过),本人拒绝签字。以下三点原因: 1、事故认定书前后两次事情描述,错误如此之大,原因为何?
11月14日认定书内容“2024年10月27日15时许,谷胜利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新沂市圣泉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河西村地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郭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由南向东右转弯的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当事人郭某、谷胜利受伤,两车损坏。”
12月18日认定书,内容“2024年10月27日15时53分许,谷胜利(驾驶证注销)驾驶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在新沂市双塘圣泉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河西村路口时,与沿圣泉湖大道由北向南左转弯行驶郭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和由东向西右转弯王某驾驶的鲁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致当事人谷胜利、 郭加慧受伤,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和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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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什么左转未让直行,右转为让直行,未开启转向灯等违法行为不予追究。而是引用其他条款进行定责?老百姓都知道,转弯要让直行车,难道错了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第五十一条“(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线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3、处理交通事故时,为什么表现的不专业,是工作失误,还是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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