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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制度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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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 11:28: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劳动仲裁制度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
(叶紫竹韵)
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劳动行政部门撤销劳动仲裁机构(含常设机构如仲裁厅、仲裁院、仲裁处、仲裁科、仲裁股和仲裁委员会),原仲裁机构人员实行分流。
理由如下:
一、造成当事人诉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首先得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劳动法律规定的确前置条件,否则,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者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不服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逾期不答复的,劳动者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可能经一审、二审。这样劳动者维权需要一裁二审“三审制”,客观上违背我国审判制度的“二审终审制”原则。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纠纷案件,判决结果是《民事判决书》,可谓劳动纠纷仍然是民事纠纷,但一般民商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劳动纠纷必须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想一下,劳动者多为离乡背景到外地务工人员,从现来看一部分是大专院长毕业生,他们一旦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有可能到另一个地方务工,这样维权中项费用开支尤其回来路费、住宿费昂贵。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素质存在问题。一是不专业,许多是非法学专业人员,来源也五花八门,不懂法的培训几天就也可当仲裁员。表现为如审查立案段,实体性问题。甚至有些仲裁机构人员违背法律规定,硬让劳动者出示本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的用工出勤表、考核结果等。有些劳动仲裁员法律专业不熟,对受理复杂的案件力不从心,错处层出不穷,错案屡出。三是仲裁委员会设在劳动行政部门,这些仲裁员可能平时是**大大小官员,官气十足,官僚主义强,表现为常好训斥前来要求立案的劳动者,作为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出来的劳动者,文化低、收入低,对法律知识缺少,请不起律师,当劳动者不会写劳动仲裁申请书、材料不全时,我们的仲裁科干部不是耐心地指导或记录在案,而一味训斥。有些仲裁机构人员还自以为是当面训斥。笔者亲眼发现南京某区劳动仲裁科一名女工作人员训斥一名资深法律学者前来申请仲裁的劳动者。此中年劳动者原为某企业任企业法律顾问,法学造诣彼深,因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原单位一直没有结算剩余劳动报酬,与用人单位交涉无果情况下,中年劳动者到仲裁科要求申请仲裁。仲裁科女工作人员说:你的《员工登记表》上虽然有约定职务、岗位、职责、报酬额,有双方签字确认,但没有单位盖章,不作为证据。同时《员工离职交接表》虽然填写齐全,有公司法定代表签字确认,仍然没有盖公司章,另外,你没有考勤表、工资表。你别认为你学了几天法律,你不要看了点法条就了不起,还有司法解释你知道吗?你也是从事法律工作出身,我们认为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就是这样!这种口气训斥表现出这个仲裁科女干部(不足三十岁)对法律的无知,表现出官气和霸气,表现出她的如何为人民服务态度!这种官老爷作风跟谁学来的呢?难道是她的上级领导们“传帮带”的结果?
三、劳动仲裁,缺少法律监督。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仲裁案件,从审查立案,到开庭审理。仲裁机构实践中有受理、不予受理、不予理会等,虽然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委决定,对或错不予审查,而且是“从起锅,另起灶”。也无错案及错案追究制之说。人民法院审判结果也不向仲裁机构通报。造成仲裁机构“自由王国”,想立案就立案,不想立案无人管,想怎审怎判别人管不着,不象人民法院还有检察院、人大常会监督。这种无监督准司法仲裁,必将导致腐败。
四、劳动仲裁制度存在实无必要。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规范。当时立法者意图是想将大量的劳动争议解决在行政机关,减轻法院压力,但实际上多数劳动争议还要起诉到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立法者意图没有达到。同时设立了劳动仲裁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设立最仲裁厅、院、科等机构,增添了干部编制,增加了财政和纳税的负担,浪费资财。取消仲裁制度,让劳动争议全部归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减轻财政和纳税人负担,让专业的法官审查劳动纠纷更公正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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