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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严打传销 房子租给传销人员将对出租人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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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18 14:12: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2016-09-15 19:33:40
   
编辑:
   
来源:西部民俗风情网   

为了严厉打击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近日发布通告要求,要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前往辖区派出所备案;房屋出租户或者单位,严禁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通告要求:房屋出租人必须在辖区派出所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人必须严格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前往辖区派出所备案;

严禁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做到一人一证,人证相符;

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凡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或可疑物品,应当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告;

必须随时掌握出租房屋的实际入住及使用情况,严禁房屋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借、转租他人或随意变更房屋用途;

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管理,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

通告同时要求房屋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一人一证,人证相符;

租赁房屋时要向房屋出租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基本情况,并在3日内前往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外来流动暂住人口在派出所登记后满半年的,应当主动申领《居住证》;

严禁在出租房屋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将出租房屋转借、转租他人或随意变更房屋用途等。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特别针对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从事传销活动,或以传销名义实施抢劫等其他违法犯罪的,除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外,将严肃追究房屋出租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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