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人民**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新政通〔2016〕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市**决定自2016年6月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 新沂市不动产登记局为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新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业务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新沂市市域范围。自2016年6月6日起,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新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6月6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类型 目前,可办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为土地、房屋、林权和水域滩涂等定着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抵押登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由市委农工办转为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公地点及相关事宜 新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的业务办理窗口设在新沂市新东北路温馨家园西门南侧(原新沂市房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16-88991036)。 因业务整合需要,原国土资源局、房产服务中心、林牧业办和水产办等部门登记业务自2016年6月2日起停止受理。
新沂市人民** 2016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