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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社保费的补偿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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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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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7 15:07: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不缴社保费的补偿约定无效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发布时间:2015-11-06 09:58:58


      2014年3月7日,某公司成立后先后招用了12名职工,但一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5月,双方就社会保险费问题达成协议并约定:凡2015年4月30日前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者,自建立之日至2015年4月30日每月额外支付500元作为社保补偿,职工需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

      协议达成后,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12名职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补偿款。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该案焦点集中在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约定条件的协议是否有效?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本案中,因某公司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形,双方协商对2015年4月底前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均每月发放500元补偿款,职工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协议内容违反了上述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12名职工要求该公司支付补偿款的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12名职工应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法律的尊严。(侯力强 胡加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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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马扎子
    发表于 2015-12-3 14:39:1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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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板凳
    发表于 2015-12-3 14:39: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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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沙发
    发表于 2015-11-9 15:11:3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5万转让正在营业的鸡排店 因发展其他项目,现有稳定客源、正在营业中的鸡排店5万元对外转让,可包教包会,有意者请与王先生联系。电话:1585243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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