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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市靖西县相关部门滥用职权违法强拆,两级法院无力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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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8-2 15:14: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西省宜春市
我叫周喆,身份证号:430521198208211671,性别:男,学历:本科,现年33岁,联系电话:18775645800。大学毕业后在广西75486驻靖西部队服役,荣立三等功两次。退役后为响应党和国家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号召,2013年3月从河南商丘瑞新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两台卧式旋转环保炉。2013年4月在靖西县武装部民兵训练营建厂完工,共花费320多万<有票据>。

一、  事情经过

2013年12月4日上午8点20分,靖西县人民**常务副县长陆伟带领县府办、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经济局、电力公司等部门来我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事先和现场我并没有收到和签收任何拆迁通知和文件,也没有告知我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更甚者没有出示任何执法证件,我一到厂,就被陆常务安排的所谓的公安人员(没出示任何证件)强行带走,根本没有给我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后我被关到新靖镇的一个小房子内,被限制一切自由,对厂里的情况完全不知道。后了解到陆常务是按照“不留设备,不留工棚,不留人员,不留原材料,不留产品”五光要求,对我厂进行了彻底的大扫荡。所有的捣毁和变卖工作他们真的是开展的有条不紊。短短的2个小时,不顾厂内人员的安全,雇佣日立320的挖掘机将所有房屋,电视机,消毒柜,饮水机,锅碗瓢盆等生活用具全部捣毁,几百万的现代化高科技设备被砸的稀巴烂,废水处理池,油水分离罐被挖穿。厂内鱼池被破坏,80多条草鱼全部死亡,变压器,所有电机,水泵等能带走的都已市场价的3分之一变卖到指定的废品收购店。

二、  行政诉讼

1. 上诉请求:

(1)    请求依法确认被告非法限制原告周喆人身自由及强行捣毁原告厂房、机器设备和设施、原材料及生活资料的行政行为违法。

(2)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垃圾处理厂的相应经济损失人民币260万元。

备注:① 2.6*6M环保裂解炉2台,每台75万,合计人民币150万。被直接完全捣毁,有销售合同和票据为证。

      ②厂内基础设施五金工具,合计人民币406482元。被直接捣毁,详细有票为据。

      ③厂内公棚,房子等合计人民币30万元。被直接完全捣毁,详细有票据为证。

      ④厂内产品,原材料,生活资料共计人民币226000元。被完全捣毁有票据为证。

     ⑤变压器,电机等被,合计人民币11万元。被强行没收,无票,无没收详单。

以上被靖西县人民**直接破坏和没收物品详单已交给法院存档。

2. 庭审判决

历时近两年之久,经靖西县和百色市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重审程序,做出(2015)靖行初字第2号,第3号判决如下:

(1)被告靖西县人民**强制拆除原告周喆固体垃圾处理厂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驳回原告请求确认被告限制原告周喆人身自由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3)因原告不能证实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告靖西县人民**不应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周喆要求被告靖西县人民**赔偿经济损失260万元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三、  继续上诉前景堪忧,困难重重

1. 行政诉讼劳命伤财

历时近两年之久,经一审,二审,重审判决,就只确定行政违法。而且本案于2014年8月29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十大案例”中的第九个案例情况基本相同。但基层法院却一再作出与相同案例完全不通的判决结果,实际上是在“叫板”最高人民法院。

2. 原判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有行政干预之嫌

(1)    在靖西县人民法院一审中,被告代理人否认此次行政行为是靖西县人民**所为,并陈述:“做为县级**机构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得内容行政,显然我们没有直接行政强制权,所以这种违法的事情我们不会做。”然而在靖西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靖行初字第3号判决中指出:“被告靖西县人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原告的柜体垃圾处理厂予以强制拆除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南辕北辙的判决,试问到底是靖西县人民**不懂法,还是靖西县人民法院是法盲?

(2)  在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罗锡平审判长及工作人员就此案来回奔波和靖西县人民**协商,据他(罗锡平)所述吃了几次闭门羹。最后原告被告知,最多只能补偿20万,如果同意就签字结案,否则就跟原告常年累月的耗下去。由于原告的强烈坚持原诉讼请求,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4)百行终字第76,79号判决。待原告去拿判决书时被告知这么一段话:“我们(百色市中院行政合议庭)已经尽力了,你也知道现在我们国家的司法环境不太好,司法没有独立,对于你的遭遇我们只能表示同情,请你也要体谅我们的难处。”

原审法院置公平正义于不顾,置中央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不顾,企图以枉法裁判的形式恶意终结上诉人的依法维权之旅,将上诉人推向上访、缠访的无奈选择。

作为合格的法院,应当讲究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谐统一。具体而言,法院的工作应当能做定纷止争。本案其实很简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是违法的、错误的。人民法院不但应当依上诉人的请求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还应当积极主动就行政赔偿问题建议双方进行和解。



我的遭遇和万般无奈不得已向媒体求助,我现在是上有老卧病在床,下有1岁的小孩抱在手,每天风餐露宿。而且高举外债,每个月要还的利息就达一万之巨。我希望能在你们的主持下,让百色中院的审判中能尽快的公平,公正审理。叩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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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8-3 20:35:0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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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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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8-3 20:35:3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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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扎子
    发表于 2015-8-29 11:09:4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山东省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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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8-29 11:10: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山东省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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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9-25 03:51: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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