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查看: 485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员工私自出车发生车祸 单位管理不严被判赔偿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5-15 14:15
  • 签到天数: 278 天

    [LV.8]以坛为家I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3-21 15:14: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员工私自出车发生车祸 单位管理不严被判赔偿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发布时间:2015-03-20 09:28:14


      江苏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莒县承揽了部分建设工程。从云南省来打工的赵某系该公司雇佣员工,在工地上从事脚手架工作,平常下班后与工友们租居在当地民房内。

      2012年6月23日下午下班后,该公司的另一名雇佣员工黄某约赵某、张某等人一起到日照市汽车站接人。当晚10时许,黄某驾驶轿车与一辆无牌拖拉机追尾相撞,黄某与赵某二人当场死亡,车上其他三人受伤。经交警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拖拉机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赵某的父母、妻子和孩子诉至莒县人民法院,要求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8万余元。而该公司则认为,赵某外出并非履行公司职务,不应由公司赔偿;赵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身亡,其亲属应向事故肇事方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下班后与他人共同赴日照市汽车站接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并非受公司指派,不属于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该死亡后果与公司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公司作为接受赵某劳务的一方,在赵某等员工均租居在当地的情况下,应当对员工们下班后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管理和约束。鉴于公司对赵某等人夜间外出时未尽到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酌情判令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赵某亲属经济损失的20%,共计12万余元。(张兴奎 马振峰)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新沂城市论坛

    GMT+8, 2024-12-23 15:19 , Processed in 0.034414 second(s), 13 queries , Xcache On.

    苏公网安备 3203810200011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