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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在先职工可不受服务期约束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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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3-16 15:23: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用人单位违法在先职工可不受服务期约束解除合同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发布时间:2015-03-16 09:53:15

      王某系乳山市某技术公司技术员,2013年7月10日,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及员工培训协议。协议约定,王某结束培训后需在公司工作3年,如因个人原因离职,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第二天,该公司将王某送至上海进行了为期30天的培训。期间,该公司为其支付了8000元的培训费。培训结束后,王某在该公司工作,但是该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10月28日,王某以该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该公司于是将王某诉至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王某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6000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虽与王某约定了服务期,但该公司违法在先,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当,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该公司不能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仲裁委遂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仲裁请求。 (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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