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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理儿却因举证不力没挽回损失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3-10 08:27:21
法制日报记者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杨舒涵
“花钱买了保险,法院审理认定保险公司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免责条款已经告知我,所以无效。而我却在开庭前没有准备好充足的理赔证据,没法证明我到底损失了多少钱,最后是赢了理儿却没拿到钱,说到底还是怪我的法律意识不够强。”近日,提起自己最近才打完的一场关于车祸的“窝囊”官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市民穆合塔尔(化名)不断叹气。
2013年8月15日午夜,穆合塔尔驾车行至库尔勒市石化大道与新城南路交叉口时与一辆出租车相撞,车祸造成出租车司机李云及乘客受伤,穆合塔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穆合塔尔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表示对李云出租车停运的损失不予理赔。
“我2012年10月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年12月又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什么不赔?”穆合塔尔想不通。保险公司解释称,按照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驶等损失不予赔偿”的规定,停运损失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所以不赔偿。协商不成,穆合塔尔告上法庭。
新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必须通过举证来证明保险免责条款已向穆合塔尔送达,以及履行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但保险公司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所以该条款没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遗憾的是,当穆合塔尔提出要保险公司赔偿支付给李云的营运车辆停运费2.45万元时,却也因不能当庭向法院提交停运天数、停运损失标准等证据而遭到法院驳回。
■以案释法
举证责任对争议双方同样适用
新疆乌鲁木齐市目前有12万余辆出租车,随着城市交通运输日渐密集,驾驶员驾驶技术参差不齐,出租车发生车祸的概率不在少数,因为出租车的运营性质,在发生交通纠纷时“停运损失”往往成了争议焦点。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法官毛建梅介绍,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有所不同,其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负有比普通合同条款更高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毛建梅认为,“营运损失免赔”正是商业三者险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如果保险公司能证明就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运营车辆造成营运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赔。但如果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营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已向投保人提示并明确说明的,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样,保险人也需要在理赔时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实际发生了损失,发生了多少损失。如果保险人拿不出相关的证据证明,就会出现本案中诉求被驳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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