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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抢客源聚众斗殴 致人死亡终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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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2-6 11:12: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因抢客源聚众斗殴 致人死亡终被追责

    稿件来源: 劳动者报 发布时间:2015-02-06 09:12:28

      两伙人因争抢钟楼至机场的客源发生冲突,约定当日各自纠集人手以斗殴的方式解决问题,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近日,此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

      被告人席军与被害人程小波分别私下经营管理着一批在西安市一线营运的车辆。2013年8月6日中午,被告人席军的司机与被害人程小波的司机在钟楼附近因争抢客源发生冲突,为此,双方最终约定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十八中附近的菜市场斗殴解决。

      被告人席军找到田海(另案处理),希望以雇佣的方式纠集多人帮其斗殴。经田海联系,被告人胥长峰、王涛等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在西安市灞桥区穆将王什字附近聚集。同时,被告人席军安排被告人驾驶汽车前往聚集地点接应王涛等人。

      2013年8月6日晚12时许,被告人席军一方纠集数十人驾车前往斗殴地点,在行至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街办纺东路与纺北路什字时,席军发现被害人程小波等人在路边吃饭,遂停车与程小波交涉,后因言语不合被告人席军指示动手,席军一方数十人持砍刀、钢管等工具对被害人程小波、李文进行殴打,后一同乘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程小波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程小波系被人持锐器砍击胸部致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李文损伤程度属轻伤(偏重),伤残等级属八级。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席军、王涛等人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其中被告人席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涛等20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文中姓名均为化名)(记者 陈荟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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