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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4大拒赔杀手锏真的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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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2-30 13:16: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网传4大拒赔杀手锏真的管用?
    解读:网上说法实为对法律规定断章取义

    稿件来源: 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14-12-29 14:14:51

      ■保险卡未激活,不能获得赔偿?

      ■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责?

      ■车辆未经年检,没有索赔权利?

      ■约定按责赔付,只能按约获赔?

      随着公交地铁的涨价方案开始实施,驾车上班再度成为不少职工的选择。车辆保险也因此再度成为网友热议的话题。网上甚至有人总结出了保险公司拒赔的四大杀手锏:“保险卡未激活”不必赔偿;“车辆未经年检”保险公司免责……

      那么这些杀手锏真的管用吗?笔者认为,这些说法是对法律规定断章取义。为此,笔者盘点了有关车辆保险的相关案例,希望对驾车出行的职工有所帮助。

      保险卡未激活 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案例】

      2013年12月1日,肖琳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丈夫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祥和家庭卡”,保险金额为5万元,自己为受益人。半个月后,丈夫在上班时从13楼意外坠亡。当肖琳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卡已明确记载:“请您在保险卡规定的最晚激活时间之前通过网络进行生效确认,保险卡自成功激活后第3日零时开始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后方能享受保险保障。”而肖琳并没有激活,故保险合同尚未生效,肖琳无权索要赔偿。

      【点评】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即在肖琳提交投保单、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保险合同便已生效。

      保险公司以所谓激活作为成立的附加条件,不仅属加重保险消费者负担,也与法律相悖,故法院最终支持了肖琳的诉讼请求。

      交通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亦难逃责

      【案例】

      2014年1月17日,段卫泓在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因被一辆小车追尾而发生交通事故,并受到重伤。鉴于司机驾车逃逸,经调阅监控录像才确定驾车人和车主均为李某,且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李某此后仍一直下落不明,无法获得赔偿的段卫泓,只好要求李某已经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对自己所受损害予以理赔。不料却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李某驾车逃逸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

      【点评】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必须理赔。因为《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也指出: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车辆未经年检

      并非保险免责理由

      【案例】

      2013年8月3日,刘某在一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车投保商业险时,工作人员虽知道小车已超出年检时限而未进行年检,但却只是口头要求尽快办理,并未拒绝承保。2014年2月6日,刘某驾车车速过快将张艳兰撞伤后,张艳兰曾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与刘某的保险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如果刘某没有在规定检验期限内对小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刘某恰恰没有进行年检。

      【点评】

      法院经审理,依旧判决保险公司担责。《保险法》第16条第五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正因为保险公司在接受刘某的投保请求时,已知道小车超出年检时限没有进行年检,却疏于理会,照样接受投保,也就决定了其在事发之后无权拿此说事。更何况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车速过快所致,与没有年检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也未证明刘某的小车存在安全隐患,并由于该隐患才导致事故发生。

      约定“按责赔付”

      保险依然必须全赔

      【案例】

      2014年3月8日,尚晓倩驾驶小车途中,遇朱某突然骑摩托车横穿公路。为避免人身伤亡,尚晓倩迅速采取制动并拨打方向盘,导致小车翻下路坎,车损达2.7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尚晓倩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表示其与尚晓倩所签订的保险合同,虽是由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但已明确“按责赔偿”,即其承担的理赔金额,依据尚晓倩对事故所负责的大小来确定,即本案中尚晓倩无需担责。

      【点评】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照例必须全赔。尚晓倩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的目的是为了在小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能通过保险公司理赔,从而及时弥补损失。保险公司通过格式合同设定“按责赔偿”,无疑在于免除了自身的赔偿责任,排除尚晓倩的主要权利。

      《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即本案的“按责赔偿”,从一开始时起就对尚晓倩没有法律约束力。(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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